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市党校系统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 2020 年度全市党校系统教师系列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 ( 区 ) 委党校,校内有关处室:
根据 淮南 市人社局《关于做好 2020 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淮人社秘〔 2020 〕 77 号)要求, 现将2020年度全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中共 淮南 市委党校、各县 ( 区 ) 委党校教师系列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应在县 区 人社部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申报推荐,超出结构比例申报不予受理。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含返聘在岗)不得申报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二、评审条件
全市党校系统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标准条件按《安徽省党校系统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皖校〔 2012 〕 25 号)《中共安徽省委党校关于印发 < 教学成果和咨政成果在党校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适用情况的补充解释(试行) > 的通知》(皖校发〔 2015 〕 69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材料及接收时间
1. 申报材料(要求及样表另发)须经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方可正式报送,对不符合条件和政策的申报人材料不予受理。
2. 各县 ( 区 ) 委党校应按照下列时间安排及时将申报材料报送市委党校组织人事处(行政楼 4 楼,电话: 055 4 - 6664482 ),逾期不再受理。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2 月 1 日: 田家庵区、谢家集区 、 大通区、八公山区、潘集区
12 月 2-3 日 : 寿县、凤台县
12 月 4 日:校内 各教研室 。
四、相关问题的说明
1. 关于以德为先、注重实绩要求。 坚持把思想政治品德作为职称申报的首要条件,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申报人实行 “ 一 票否决 ” 。
2. 关于中级职称直接认定。 根据《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 2018 〕 5 号)规定,自 2018 年起,除博士研究生可初次认定中级职称外,所有申报人员(不含以考代评人员)均需通过参加评审取得中级以上职称,不再开展直接认定中级职称工作; 2018 年 1 月 1 日前在职在岗申报人员,符合初次认定中级职称学历、资历要求的,可直接参加评审。
3 . 关于省部级课题。 皖校〔 2012 〕 25 号文件中提到的省(部)级项目或课题,指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科技创新战略与软科学研究专项项目、省社会科学创新发展研究课题( 2015 年 6 月以后立项)、省领导圈定课题( 2019 年 9 月以后立项),以及国家部委项目或课题。
4 . 关于任职年限。 职称任职年限或任职时间按周年计算,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相应顺延。申报人员的任职年限统一计算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
5 . 关于继续教育。 严格落实公需科目每年不少于 30 学时、专业科目学习每年不少于 60 学时的要求。在申报职称的最近一个任职周期内,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平均达到规定学时即可,但不得在一个年度内突击完成所需学时。未按照要求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的,不得申报职称。对于参加学术会议、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或出版著作、发表论文、援藏援疆援外、扶贫支教等可以认定学时情形,参照皖人发〔 2001 〕 30 号文件办理。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经历视同完成 2020 年度继续教育学时。
6 . 关于援派、扶贫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 认真贯彻中组部办公厅、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9 〕 67 号)精神,落实好援藏援疆援青扶贫专技人才 “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 的政策,从今年起援派期为 3 年的,期满后可提前申报高一级别职称。
7 . 关于评审公示制度。 各申报单位应坚持职称申报评审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监督,申报人员的有关信息和申报材料须在本单位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人员,方可推荐申报。
8 . 关于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须签署《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承诺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可信。实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 “ 一票否决 ”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规违纪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记入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为 3 年。申报人所在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市人社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9 . 关于评审费用。 全市党校系统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皖价费〔 2005 〕 72 号文件规定执行。
其他未尽事宜按《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 2018 〕 5 号)及省人社厅有关规定执行。
中共 淮南 市委党校
2020 年 11 月 4 日